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 69 年 12 月 11 日)
第4條
駐外代表機構依其任務性質及業務區域,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兩類。凡以 一國為業務區域者,設代表處,其地位相當於大使館;以一國中之某一地 區為業務區域者,設辦事處,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