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 69 年 12 月 11 日)
第11條
駐外代表機構職員具有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者,由外交部核予適當之外 交領事人員官階。其待遇、升遷及各項權益準用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