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業務及財務 ( 102 年 05 月 22 日)
第13條
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第14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15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審核後,報請 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第16條
本基金會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 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