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總則 ( 102 年 05 月 22 日)
第5-2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 作夥伴關係。

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 發展。

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競 爭力。

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

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作 關係。

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