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總則 ( 102 年 05 月 22 日)
第4條
本基金會創立基金以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之決算淨 值逕行捐贈設置之;該基金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債權債務由本基金會 一併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