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 81 年 01 月 22 日)
第6條
本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 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 第十職等;科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至四人,職 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五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六 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九十三人至九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