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 81 年 01 月 22 日)
第2條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護照之核發及各項加簽事項。

二、關於外國護照之簽證事項。

三、關於領事事務之各項證明、僑民領務、船員及其他在外工作人員及綜 合性業務事項。

四、關於領事事務電腦資訊系統業務事項。

前項第一、二款所列事項,其他機關非依法不得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