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  ( 67 年 01 月 06 日)
第15條
使館內之附屬機構,依法律之規定設置之。

前項附屬機構於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受所在館館長之 指揮、監督。

各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之駐外機構,或派赴國外辦理業務之人員,亦應受 所在地使館館長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