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 63 年 12 月 19 日)
第1條
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外交領事人員講習 所。

第2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均簡任。

第3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 官交辦事項。

第4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 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五人至九人;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 務。

第5條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 約定之。

第6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第8條
(刪除)
第9條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

第10條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第1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