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 105 年 01 月 20 日)
第1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 心業務。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藝文展演組。

三、文資典藏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第4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綜合規劃、創新發展推動及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本中心所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中心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 展之推動。

三、本中心各園區客家學術、語言、文化、產業之推廣發展與專業人才培 育及訓練之執行。

四、國內外客家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五、本中心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管考及績效評核。

六、本中心資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5條
藝文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藝文展演、展示主題與特展計畫之策劃及執行。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各項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三、本中心各園區客家文化戲劇、歌謠、藝文推廣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藝文展演事項。

第6條
文資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典藏規劃及作業流程之擬訂。

二、本中心各園區典藏品之調查、徵集、鑑價、保存、管理、維護及加值 運用。

三、本中心各園區圖書資料之徵集、保存、管理、維護及加值運用。

四、文化資源之數位典藏及加值運用。

五、本中心各園區語言文化教育推廣應用活動之辦理。

六、其他有關文資典藏事項。

第7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教機構交流、客庄社區關係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票務、導覽解說、遊客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生態環境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四、志工服務與訓練及導覽解說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本中心各園區委外經營管理及服務設施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制、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總務、出納、保管、安全、機電、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駕駛)及非典型人力之管理。

四、本中心各園區之公關行銷及委外經營招商案件之辦理。

五、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9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10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1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