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5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經驗。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