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4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

一、協助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促進客家地方產業群聚發展。

三、協助客家產業與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跨域合作。

四、其他促進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產品或服務、技術、產製流程、行銷通路 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 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 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與設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