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客家產業,係指提供具客家歷史性、獨特性及文化性,或運用 創意凸顯客家文化主體性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