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17條
本會得就本辦法有關申請受理、審查、查核或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