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15條
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但法令另有規 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 受補助單位協議,取得該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