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研究機構參與客家產業群聚創新服務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10條
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 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前項審查程序,本會得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 經核定補助者,應依本會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與本會簽訂契約,明定雙 方之權利及義務,屆期未簽約者,廢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