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2 日)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 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 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 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