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17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 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