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16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 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