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14條
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 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