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11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 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 ;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客語認證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