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6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聘用語推人員,應公開甄選 ,並應檢附擬聘人員資格文件函送本會核定。

語推人員聘期,最長為一年,期滿經考核通過者,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