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 推人員一人。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 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