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 107 年 01 月 0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指於直轄市、 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 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專職辦理第四條規定工作項目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