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其補助及 獎勵對象、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