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3條
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 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

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 總時數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