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2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