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 、符號。

二、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

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譯之能力 。

四、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以下簡稱地方通行語):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 之原住民族語言。

前項原住民族文字或地方通行語,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或部落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