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5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增加地方通行 語之播音。

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原住 民族特性與需要,辦理前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