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3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 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原住民族語言人才資料庫,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 視需要聘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