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6條
劃設小組為劃設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須進入或通過相關土地實 施勘查或繪製作業時,其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予以配合 。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或其他法律明定需經相關機關同意者,應經該國防 設施用地或相關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並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

劃設小組為辦理前項之勘查或繪製作業,執行機關應協助於事前將勘查範 圍及土地座落以書面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使用人或所有權人,並於現 場出示執行職務相關之證明文件。

因實施第一項之勘查或繪製作業,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 予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