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