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6條
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核准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二位數為止, 餘數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