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4條
原住民保留地經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且其土地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 上者,得申請禁伐補償金。

於受理時,同一申請土地範圍已受領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直接給付或造林獎 勵金,不得申請禁伐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