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3條
本辦法實施補償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前項各款補償對象,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禁伐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