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3條
本辦法實施補償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前項各款補償對象,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禁伐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