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為直轄 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受理機關為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