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9條
研究計畫於諮詢及取得目標群體之同意時,研究主持人及諮詢會會議或部 落會議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機制。

二、目標群體於研究過程之參與機制。

三、研究成果所得技術之移轉機制。

四、其他與研究過程、成果及其他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約定事項,係以金錢為之者,應全數繳交原住民族綜合發展 基金,並回饋各該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