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7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研究計畫實施區域,決定分別交由中央諮詢會、 鄉(鎮、市、區)諮詢會或部落會議行使諮詢、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 應用事項,並以書面通知研究主持人。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應自接獲前 項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召開中央諮詢會會議及鄉(鎮、市、區)諮 詢會會議;部落會議由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協助部落自接 獲前項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但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 主席出缺者,由該公所召集部落會議。

各部落得依部落會議決議,授權所屬鄉(鎮、市、區)諮詢會代為行使諮 詢、取得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