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5條
中央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首長或指定具有原住 民身分之副首長一人兼任之;委員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聘用之原住民 族各族委員兼任之。

各鄉(鎮、市、區)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 區)公所首長或由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召集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委員 由部落會議主席兼任之,但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主席出缺 者,得由該鄉(鎮、市、區)公所參照部落傳統慣俗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