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10條
中央諮詢會會議及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應記錄其 正、反等表決情形。未出席會議者,不得參與表決。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將中央諮詢會會議之議決結果,自議決之日起十 日內,以書面通知研究主持人。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應將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及 部落會議之議決結果,自議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研究主持人,並 報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