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8條
執行機關及受理機關應輔導造林人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

造林人於新植造林完成三個月後,應向受理機關提出報告。經受理機關轉 請執行機關採系統取樣法實施檢測,各執行機關應派員會同受理機關,依 據所提出之報告,排定日期,赴實地核對地籍圖,檢查造林情形,實測造 林面積,將實際檢測結果拍照存證,登記於造林登記及檢查紀錄卡。

經檢測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該年度造林獎勵金不予發給,並由各執 行機關輔導造林人限期改善。

造林人依前項規定於限期內改善完成並經檢測合格者,得依造林改善完成 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新植造林自第三年起,執行機關得將造林檢測作業委由受理機關辦理,並 由執行機關每年辦理抽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