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7條
經依規定核准造林者(以下稱造林人),其造林經執行機關檢測符合下列 條件,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一、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正常生長於土地。

二、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三、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

前項之樹種、每公頃栽植株數及其檢測之基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執行 機關參酌原住民傳統山林智慧及生活慣俗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