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6條
依本條例申請造林回饋金,其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一公頃以上。

造林回饋金之額度如下:

一、造林獎勵者:

(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

(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四)第二十一年以後者,依禁伐補償額度。

二、禁伐補償者: 未申請造林獎勵之林業用地造植林木樹齡超過六年者,由造林所在地 之受理機關清查並造冊通知申請人及辦理切結後,每年每公頃發給補 償費:

(一)民國一百零五年起,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已依前項規定領取禁伐補償者,其所造之林視同森林法第十條規定之森林 。

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二位數為止, 餘數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