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5條
申請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 造林成活率。未於限期內提領種苗者,視為放棄。

同一土地申請免費供應種苗,以一次為限。但因種苗種植後死亡需補植者 ,不在此限。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執行機關所定價格賠償:

一、已接受執行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無償配撥種苗而無充分理由再受配。

二、將配撥種苗轉售圖利或無正當理由不造林。

申請人得自備樹苗參與造林,政府不再提供免費供應種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