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4條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 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執行機關辦理現場勘查,經確 認有撫育天然苗木或造林苗木之事實,且無荒廢、濫墾、濫伐之情事,應 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完成提供網路查詢者,得 免予檢附。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前項所定申請者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 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直接給付或造林獎勵金,不得申請禁伐 補償金。

第一項審查申請補償之程序、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林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