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補償及回饋事宜,係指:

一、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之禁伐補償事宜。

二、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之造林獎勵事宜。

前項獎勵、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由執行機關辦理之。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得依 本條例規定申請禁伐補償金、免費供應種苗、造林回饋金及長期低利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