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條例所稱執行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為直轄 市、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受理機關為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