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24條
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召集;部落會議主席無法召集或不為召集時,由 第六條得為發起人之人,召集該次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 主持。

部落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部落會議主席召開部落會議時,部落 會議主席應即召集部落會議。但部落章程有較低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收受前項請求逾二個月未召開部落會議時,前項請求人得準 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召集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