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03 月 13 日)
第4條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 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

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

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

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

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營相關事業之贊助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 協助創業或獎助。

七、維護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訴訟或其他法律費用之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