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審查 ( 104 年 01 月 08 日)
第23條
認定智慧創作時,應參考下列基準:

一、該申請認定之文化成果表達,足以表現出應認定歸屬之原住民族或部 落之個性特徵,及應與該原住民族或部落之環境、文化、社會特質具 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足以代表其社群之特性。

二、應具有世代相傳之歷史性,該世代未必須有絕對之時間長度,成果表 現亦無須具有不變或固定之成分。但申請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應說明 申請時對於該智慧創作之管領及利用狀態。

三、文化成果應能以客觀之形式表現,且不以附著於特定物質或材料者為 限。

前項參考基準之適用及解釋,應由主管機關就申請案件之具體事實,參酌 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相關文件及參與認定 人員之意見,綜合判斷之。